臨沭又一起惡勢力案件公開宣判:4被告獲刑3年
原標題:臨沭又一起惡勢力案件公開宣判
近日,
臨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
趙某等4被告人
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盜竊罪一案。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趙某、楊某
等惡勢力人員,
糾集他人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
造成惡劣影響,
分述如下:
01?故意傷害罪
2017年10月25日,李某祥(已判刑)因瑣事與王某港(已判刑)、英某凡(已判刑)等人發(fā)生矛盾并互相斗毆,李某祥一方車輛被王某港、英某凡等人砸壞,當日23時許,李某祥為報復王某港等人,糾集崇某朋(已判刑)、被告人王某、趙某、楊某、吳某來到臨沭縣彩虹橋網吧,由趙某駕車在外接應,李某祥、崇某朋、王某、楊某、吳某五人進入網吧,發(fā)現正在上網的王某港后,李某祥、崇某朋、王某、楊某、吳某等人用匕首捅刺并追打王某港,致王某港受傷。經鑒定,王某港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楊某等人與王某港等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已相互賠償,于2018年9月11日簽訂民事賠償及刑事諒解協議書,雙方均對對方的行為表示諒解;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吳某賠償王某港經濟損失三萬元,王某港的親屬出具諒解書。
02?尋釁滋事罪
2017年11月20日14時許,袁某鑫(另案處理)、沈某強(已判刑)在臨沭縣某足療店內做足療時遇到被害人曹某等人,沈某強認為曹某對其有敵意,遂電話糾集被告人王某等人持砍刀、斧頭在路邊車內埋伏,曹某等人做完足療以后,沈某強、袁某鑫、王某等人持砍刀、斧頭追打曹某,追打過程中,王某將曹某左手砍傷,經鑒定,被害人曹某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被害人曹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王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曹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附帶民事部分按撤訴處理。
03?敲詐勒索罪
2017年5月17日7時許,王某坤(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楊某、趙某、董某寶(已判刑)、劉某超(另案處理)等人來到臨沭縣店頭鎮(zhèn)西八里村西一農機合作社,以給被害人魏某推銷家用凈水設備時“搗亂”為要挾,向魏某索要現金15000元。魏某報案后又聯系楊某等人到農機合作社拿錢,董某寶、王某坤、趙某、楊某、劉某超趕到現場后,董某寶、王某坤、趙某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
04?盜竊罪
2018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趙某與英某棟(另案處理)、胡某鑫(另案處理)預謀實施盜竊。次日0時許,趙某駕駛一輛無牌黑色桑塔納轎車載英某棟、胡某鑫、孫某涵(另案處理),自臨沂市臨沭縣來到臨沂市羅莊區(qū)清河南路附近,英某棟攜帶工具采用砸玻璃、破壞門鎖等方式,先后到凱斐?麥香園蛋糕店、古灣造型理發(fā)店、翡冷翠花店、祝福魚水餃店盜竊收銀臺處的現金合計2420余元,毀損的玻璃、門鎖、電腦等物的價值約2250余元;采用撬門的方式進入銀座超市,將3個收銀箱盜走,內有現金4500余元,收銀箱價值約3000元。英某棟與胡某鑫將3個收銀箱搬到車上,英某棟與孫某涵清點現金,并將部分現金交由趙某處置。案發(fā)時,偵查人員在孫某涵包內查獲贓款1615元。
05?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4月份,被告人趙某容留周某及未成年人班某、郇某在其駕駛的黑色無牌桑塔納轎車上吸食冰毒四次。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趙某到臨沭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楊某、吳某、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楊某、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趙某、王某、楊某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時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趙某等人在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已經著手實行敲詐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時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四被告人當庭均自愿認罪。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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