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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農業(yè)農村搬遷政策唐山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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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農業(yè)農村搬遷政策唐山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摘要: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唐山農業(yè)農村搬遷政策,以及唐山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錄一覽:1、唐山平房搬遷比例是多少...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唐山農業(yè)農村搬遷政策,以及唐山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唐山平房搬遷比例是多少
  • 2、灤南縣農村平改
  • 3、請問唐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您好,根據唐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數據,2018年唐山市的平房搬遷比例為7.2%,其中,唐山市規(guī)劃局審批的平房搬遷項目比例為3.3%,唐山市規(guī)劃局未審批的平房搬遷項目比例為3.9%。此外,2018年唐山市的平房搬遷項目總數為5.2萬戶,其中規(guī)劃局審批的平房搬遷項目為2.2萬戶,未審批的平房搬遷項目為3萬戶。由此可見,2018年唐山市平房搬遷比例較高,其中規(guī)劃局審批的平房搬遷項目比例為3.3%,未審批的平房搬遷項目比例為3.9%。

平改方案補償

唐山的農村是按土地使用面積1:1補償,地面附著物用貨幣補償

別處拆遷最少的也是房子1:1.9的比例,院子面積按畝給錢大概是40萬/畝

現在唐山的改造分兩種:一是震后危舊平房改造;二是城中村改造。

震后危舊平房改造政策其中一條是按比例置換,路南區(qū)、路北區(qū)、開平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兩證齊全的房屋置換面積標準為:原始設計住房內無廚房、衛(wèi)生間的平房為產權登記面積的1.5倍, 各自樓和原始設計住房內有廚房或衛(wèi)生間的平房為產權登記面積的1.4倍。

城中村改造政策中產權置換標準為:置換樓房的面積標準,根據平改村莊可提供平改用地的面積、村址以外可征收的土地面積、土地區(qū)位、居民宅基地的土地面積、該區(qū)位新建樓房的市場價格,按被拆遷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的0.85-1范圍內置換。開平區(qū)的標準為:宅基地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以0.25畝為基準,0.25畝以內按1:1置換。算下來可以換167平米左右吧。

唐山南湖19村平改方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換:按被拆遷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1:1置換樓房面積,互不找價。

批準建房為1間主正房,土地面積不足0.083畝的,按0.083畝計算,超過0.083畝的以實際面積計算;批準建房為2間主正房,土地面積不足0.167畝的,按0.167畝計算,超過0.167畝的以實際面積計算;批準建房為3間主正房,土地面積不足0.333畝,按0.333畝計算,超過0.333畝的以實際面積計算。

2002年以前批建的,以2002年農村宅基地清理確權發(fā)證為準,后因故分戶的,仍按2002年農村宅基地清理確權發(fā)證面積計算。

2002年以后批建的,以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積為準,后因故分戶的,仍按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積計算。

2、作價補償;主正房每標準間建筑面積在21平方米以內房產不再作價補償(其補償價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換中),21平方米意外的房產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予以補償;廂房、倒座、附屬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予以補償。

(三)按比例置換的相關規(guī)定

1、置換樓房的面積,因房屋設計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應置換面積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優(yōu)惠價格(每平方米2600元)計算;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限定價格(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再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計算。

2、安置用房時,按應置換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面積予以安置

3、被拆遷人同意選擇按比例置換方式,但愿意在本區(qū)域回遷安置地點之外的其他區(qū)位進行安置的,以被拆遷人應置換面積為標準,按每平方米4500元(不計算層次差價)補償給被拆遷人,由其自行安置。

4、同一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范圍內居住多戶被拆遷人,按比例置換后,選擇75平方米以下戶型安置樓房仍不能滿足分戶條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積,就近戶型安置,但所增加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大齡子女(18周歲以上)可增加面積,但所增加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增加面積按每平方米2600元購買,但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所居住的多戶被拆遷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員;

(2)有本村糊口且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在本村居住滿1年以上(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除外);

(4)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公示確認。

附件一:房屋及附屬物作價補償價格參照標準

一、樓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國有出讓地

框架結構:5000-5500元/m3

磚混結構:4800-5300元/m3

二、平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國有出讓地

框架結構:5800-6300元/m3

磚混結構:5600-6100元/m3

磚木結構:5500-6000元/m3

三、正房重置成新價格(每間21平方米以外部分)

1、磚混結構37墻體:650-850元/m3

2、磚混結構24墻體:500-700元/m3

3、磚木結構37墻體:600-800元/m3

4、磚木結構24墻體:400-600元/m3

四、廂房、倒座重置成新價格

1、磚混結構37墻體:650-850元/m3

2、磚混結構24墻體:450-650元/m3

3、磚木結構37墻體:550-750元/m3

4、磚木結構24墻體:350-550元/m3

五、附屬物

1、棚子:15-35元/m3

2、院墻:180-260元/m3

3、水泥地面(甬路):30-50元/m3

4、廁所:50-300元/個

5、化糞池(滲水井):100-160元/m3

6、沼氣池:100-300元/m3

7、大門(每扇):100-150元/扇

8、自安暖氣:200元/間

9、防盜罩根據材質和規(guī)格:35-110元/m3

10院內民用水井:2000元/個

11、地下室(菜窖):180-400元/m3

12、院內樹木參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暫行規(guī)定(修訂草案)唐政法辦通【2009】1號予以補償。

13、真空管太陽能拆卸費:300元/個

14、有線電視移機費:580元/末端

15、電話移機費:160元/部

16、空調拆裝費:200元/臺

豐南拆遷方案【5--八街、東西湖、白石莊】2010年3月10日發(fā)到村民手中

(一)居住平房

1、實行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法和標準分兩種:

第一種是按照房屋和空地相結合進行置換(正房、廂房、倒房外的其它建筑物、附屬物不另補償)。標準如下:

①依據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中登記的正房,按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置換1.2平方米樓房(建筑面積,下同);廂房、倒房每平方米置換0.4平方米樓房;正房登記外增(擴)建的部分按實測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置換0.4平方米樓房。院內合法的未建筑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換0.3平方米樓房(院內空地不含院外散水)

②對于有≤房屋所有權證≥的廂房、倒房,也可按1:1的比例置換樓房,但院內空地和無證建筑不另外補償。

以上兩種計算方式不能相互套用,且一處宅基地只限一套正房。

第二種是依據宅基地面積進行置換(建筑物、附屬物不另補償)。標準是按土地證中登記的合法宅基地面積1:0.7置換樓房。

以上兩種置換方法和標準,居民可自選一種,得出每處宅院的應置換樓房面積。

獎勵:對積極配合拆遷的居民給予重獎,即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應置換面積0.43倍的獎勵,同時每處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現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獎勵。

2、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補償。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每處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想現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獎勵

唐山市路南區(qū)市政設施管理處復興路東側區(qū)域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小山拆遷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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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按照我市城市建設改造規(guī)劃,對復興路東側區(qū)域進行改造建設。為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省、市城市房屋拆遷法規(guī)和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遷范圍

復興路以東,南新道以南,花園南北街以西,南劉屯北街以北區(qū)域內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不包括路南醫(yī)院、女織寨鄉(xiāng)南劉屯村村民戶)。非住宅總計83戶,其中文北辦事處境內51戶,商業(yè)用房41戶,企業(yè)生產、辦公用房10戶;小山辦事處境內32戶,商業(yè)用房26戶,企業(yè)生產、辦公用房6戶。

二、拆遷補償安置原則

(一)拆遷補償對象

1、具有合法手續(xù)的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2、租賃具有合法批建手續(xù)非住宅房地產的承租人。

(二)拆遷補償范圍

1、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范圍內的房地產及其附屬物;

2、承租人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自己投資超出普通裝修部分;

3、企業(yè)和個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三)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四)安置地點:在本拆遷區(qū)域內按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建設位置回遷安置。

三、補償安置方式及標準

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按比例置換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其中之一。

工業(yè)企業(yè)實行貨幣補償。

(一)貨幣補償方式

1、商業(yè)用地的房地產:兩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齊全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金額,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

2、工業(yè)用地的房地產:

①土地和房屋分別評估作價。

②土地參照土地區(qū)位等級和基準地價評估作價予以補償。

③房屋確權為生產、辦公用房的,有證房產或有建房批準文件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予以補償;在土地使用證登記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未經批準建造的正式生產用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按評估結果的50%予以補償;未經批準建造的非生產用房不予補償。

房屋確權為商業(yè)用房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時,應充分考慮區(qū)位、商業(yè)氛圍和繁華程度等因素確定評估價格。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產評估機構按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計算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三)按比例置換方式

根據房屋類別分別確定置換標準。

1、商業(yè)用房

按產權登記建筑面積乘以相應補償系數確定應置換面積。即應置換面積=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補償系數。

(1)補償系數的確定: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坐落區(qū)位、土地性質、層次和店面寬度等因素確定,補償系數為1至1.3倍。

(2)安置方式:根據安置用房的不同區(qū)位、層次和店面寬度評估確定不同區(qū)位的實際價格,對實際價格進行加權平均作為平均價格,計算安置用房實際價格與平均價格的差額,結算差價。因房屋設計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積超出應置換面積部分,按安置用房實際價格的70%結算;安置用房面積小于應置換面積部分,按安置用房實際價格退款;不計算層次調價。

2、行政事業(yè)單位辦公用房

①辦公用房,按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等面積置換安置用房。

②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積不足或超出應置換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結算,多退少補。

四、其他補償標準及發(fā)放辦法

1、附屬物補償

(1)制式太陽能拆移費每臺300元;

(2)有線電視移機費每末端510元;

(3)電話移機費每部160元;

(4)網絡寬帶服務費每套240元;

(5)空調拆裝費每臺200元。

除以上規(guī)定外,房屋普通裝飾裝修不另作評估,超過普通裝修標準的部分及附屬房屋、附屬物,評估作價給予貨幣補償。

2010-4-12 17:50 回復

小山拆遷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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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2、搬遷補助費:

①商業(yè)、辦公用房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次15元計算,貨幣補償的發(fā)放1次,實行產權調換和按比例置換的發(fā)放2次。

②工業(yè)辦公及附屬用房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次15元計算,發(fā)放1次;大型機器設備給予拆卸、吊裝、運輸、安裝、調試、因拆遷造成的零部件損壞和人工補助費(按評估價給予補償);成品、半成品、貨物、小型工具類的設備按噸/公里、人工給予補助費(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

①商業(yè)用房回遷安置的,按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5元計算,發(fā)至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止。

②辦公用房回遷安置的,按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計算,發(fā)至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止。貨幣補償的,發(fā)放3個月。

③回遷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因被拆遷人原因不辦理接收或入住手續(xù)的,停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4、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①商業(yè)用房按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60元計算,一次性發(fā)放6個月。

②企業(yè)生產用房或利用企業(yè)用房作商業(yè)用途的,按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0元計算,一次性發(fā)放3個月。

③利用場地作生產經營可按以下方法計算: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場地面積-建筑物附屬物占地面積)×75%×補償標準的35%×工業(yè)用地3個月(商業(yè)用地6個月)。

④拆遷已停產停業(yè)的企業(yè),按企業(yè)上年度在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職工人數和金額,一次性補償12個月。

5、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裝飾裝修補償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發(fā)放辦法:

①搬遷補助費和裝飾裝修補償費由產權人與承租人憑協商一致的協議領取。

②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拆遷人將房地產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補償費作公證提存,先行拆遷,待糾紛解決后發(fā)放。

③拆遷人發(fā)放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只與產權人和現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非產權人再次轉租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由現承租人和轉租人按合同約定自行解決。

唐山市路南區(qū)市政設施管理處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頒布日期:20050330 實施日期:20050701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3月25日批準,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含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賬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許可決定。

準予拆遷許可的,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起五日內簽訂資金托管協議,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范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依法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布公告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xù)。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準予延期或者不準予延期的書面答復。準予延期的,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地點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三)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

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人民政府不得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應當到達拆遷現場,拒絕到達拆遷現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zhí)行。

強制拆遷前,執(zhí)行人員應當對被拆遷人的財物逐件進行登記并運到指定處所交由被拆遷人接收,被拆遷人拒絕接收的,應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被拆遷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執(zhí)行機關不承擔責任;因執(zhí)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zhí)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zhí)行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強制拆遷后,執(zhí)行人員應當制作拆遷筆錄,并連同財物登記一同交由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由執(zhí)行人員在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出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證明。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應當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和利用補償費自購房屋的契稅征收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送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十七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具備法定資質的估價機構目錄,供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相對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拆遷人負責委托。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yè)務。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拆遷當事人公示七日,聽取有關意見,并就涉及拆遷估價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的意見予以說明。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分段實施并且分別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區(qū)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拆遷估價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但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原估價機構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接受委托的估價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經過兩次評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確定評估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認為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正常拆遷評估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拆遷人或者估價機構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或者由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公證、見證情況應在估價報告中載明。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或者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有異議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面積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結果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按房屋外墻勒角水平距離一點六米計算,但不超過土地使用證標記的范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有建房批準文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但其辦理產權調換住房或者另購置住房不享受契稅優(yōu)惠政策;

(三)無建房批準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院內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辦理房屋所有

權登記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補償;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另購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稅優(yōu)惠政策;無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集體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為國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不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的,按照臨時建筑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共有房屋時,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各共有人對安置補償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額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房屋共有人的書面約定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各共有權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二)各共有人對補償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額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各共有人給予貨幣補償并提供臨時周轉用房,所補償的貨幣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一條 拆遷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規(guī)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進行協商并向拆遷人提交書面協議后,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費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條 拆遷市直管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屆時公房出售政策購買住房后,再按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補償;對依照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類房屋計算方法,分別給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法和補償金額,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出租住房,租賃合同經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按合同約定的實際出租建筑面積,由拆遷人對承租人給予一次搬遷補助費和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給予三個月的租金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拆遷利用住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經營者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給予搬遷補助費和三個月的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停產停業(yè)的非住宅房屋,根據經營者在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職工人數,按經營者當年應當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給予十二個月的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yè)月平均稅后利潤額,給予三至六個月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需要臨時過渡的按兩次計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其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發(fā)放六個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從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至遷入調換房屋之月止。

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拆遷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時遷入調換房屋的,停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四十條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裁決時,對拆遷范圍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占全部被拆遷戶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fā)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發(fā)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裁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受理拆遷裁決申請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行政裁決,并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搬遷期限內,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或者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四)未按本條例規(guī)定,發(fā)布拆遷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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